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