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号文《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3〕国税发第097号文《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晾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