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情况,请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中旬以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