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