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4〕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国税征发(1994)005号《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检查的责任制。每个专管员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3户:“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每个专管员每月必须传递3份;在进行各项税务检查时,都必须检查专用发票,各基层征收单位要按此要求,建立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二、在全省开展“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检查从3月25日开始,4月25日结束,在这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对所有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
第一、检查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和库存情况。专用发票的数量要求一份不多,一份不少,发现多出的要查明,短少的要查明去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检查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每个专管员对用票单位从1994年1月1日以来填开的所有专用发票,逐份进行检查,看填开的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弄虚作假等现象,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填开,销售商品的单价、适用税率和计算的税款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检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对纳税人接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全面检查,将抵扣联和进货的入库情况逐一核对,与发票联及付款情况逐一核对,并按规定标准,对抵扣联的真伪进行鉴别,看接受的发票是否有假票,是否有多扣进项税额的现象。
第四、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有继续使用普通发票而不使用专用发票的现象。
三、“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及“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可由各县(市)税务局立即组织印制,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需要。
四、各地要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足够人力,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各级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上下信息联系。重要情况、问题要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检查结束后,要在4月30日前写出总结,详细说明检查的情况、问题、处理结果,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随同总结;并上报省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州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二)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有关规定填开以及填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检查方法:
(一)发票真伪用下列方法进行鉴别:
1、对照光线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使用税务局统一规定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
2、用紫外线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二)专用发票各栏是否按规定填开,采用逻辑审核法逐一审查
(二)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采用就地审核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进货企业开户银行与企业购货款划转情况或深入企业与货物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2、采用交叉传递办法。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货企业或销货地汇总,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发给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由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与抵扣凭证的存根联进行核对后,在十五天内将核对情况返回。
(四)对面上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按要求数量随机抽样,用异地间税务机关交叉传递法进行核对。目前,暂由各县(市)税务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局,各销货地(市)税务局负责送到各有关县(市)税务局,由各县(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并直接将审核情况返回发出县(市)税务局。
三、要求: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鉴别和填写内容是否真实的检查是一项复杂、细致、面广、量大的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这项检查工作,直接关系到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和防止税款流失的大问题。因此,要加强领导,抽调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并要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增强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交叉传递检查法是否能顺利推行,关键是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互相协作与配合,对配合不力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从总局下拨的税制改革经费中给每一个税务所至少配备一台紫外线灯,用于真伪发票的鉴别,并积极联系开通程控电话线路问题,为各县(市)税务局配备传真机做好准备。
(四)要不断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新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办法。请各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为尽快实现税务机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微机联网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
1、“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式样(略)
2、“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式样(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征发〔1994〕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4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随文下发了“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以下简称核对卡、汇总单)式样。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对核对卡、汇总单填写内容及要求还不十分清楚,为了便于统一各地使用口径,现就核对卡和汇总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汇总单用于税务机关相互间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检查有关情况时使用。
2.核对卡可用于在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传递检查时使用;也可用于税务机关与填开发票单位之间进行检查使用。
3.其他发票的核查也可采用核对卡和汇总单形式进行传递检查。
二、传递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
核对卡和汇总单的联次统一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发送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回执联,核查单位核查后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为核查留存联,核查单位留存。
四、填写说明
1.核对卡中的“核查内容”栏由发送单位填写,将要核查发票的各项内容填写在每一行的各栏中;发票名称可简写,其他内容应完整、准确填写,以便核查方查对。
2.核对卡中的“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由发送单位填写需要核查的其他问题。
3.以上二项内容由发送单位一式三联填写并加盖公章,第二、三联发送核查单位。经手人、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应详细填写,以便核查单位寄送核查结果和取得联系。
4.核查单位将核查结果填写在第二、三联的“核查结果”栏和“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中,并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将第二联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
除“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外,核对卡与汇总单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五、汇总单和核对卡的规格按本文附件的规格(即8开纸)印制。
附:
1.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略)
2.发票填定情况核对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