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0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暂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