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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税收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30
【字体:

各行署、市、县人民银行、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4〕11号“关于修改税收缴款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修改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式样及扩大其使用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的“收入关”、“预算科目”、“收款国库”栏目改在右方;“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收款单位

(人)”栏目改在左方。其它内容、排列位置以及凭证尺寸、各联颜色不变(样式见附件)。

二、为方便征收、减少票种,省局今后不再印制“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各地现存的“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使用完毕后,可用现行的“税收缴款书”征收汇解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

三、修改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省局已安排印制,印制完毕后将陆续发往各用票单位。在新票下发后,旧的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仍可继续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金库要密切联系,做好新票的收纳工作,确保各项预算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

(一)税收缴款书式样(略)

(二)税收缴款收(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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