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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朔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四单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31
【字体:

朔州市、晋城市、大同市、忻州行署税务局:

根据省外经贸厅〔19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71号、759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山西省朔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山西省晋城市进出口公司、山西省雁北地区对外贸易公司、山西省忻州地区进出口公司和忻州纺织印染厂经营进出口业务,根据省税务局和晋税进发〔1993〕第15号通知规定,同意暂由你局管理所属的出口退税业务。请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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