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