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省局曾以晋税明电〔1993〕28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执行,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63号文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希继续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