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问题,我局曾以晋税明电〔1994〕1号转发各地执行在案,最近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