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7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1994〕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