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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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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47号《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购领的首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及电脑发票从7月1日起使用。从6月份起发放到基层税务所和用票单位,以确保按期使用。目前暂由各地、市税务局集中统一保管,保管须做到“三专”、“七防”。

二、目前各地使用的由省局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专用发票以及电脑发票继续使用到6月底。为保证这段时间的用票要求,请各地接通知后,务于4月15日前上报本地、市6月底前所需专用发票(含电脑发票)种类、数量,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计划季报表》,以便统一安排印刷。

三、对已封存的原用底纹纸印制的专用发票,由各县、市税务局认真管理、造册登记后,上交地、市税务局:地、市税务局负责收缴并于4月底前上交省局,由省局集中统一处理。对所发生的损失由省统一考虑解决办法。

四、首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种,即中文发票,中英文发票及电脑发票。电脑发票每箱2000份;中文、中英文发票每箱200本,每本25份,均为四联。各地市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见附表。地、市下发前,应拆箱检查数量、质量、拆箱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检查发现的数量、质量问题,由两人出具报告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地、市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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