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