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7号《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