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1号“《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将《通告》印发给辖区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