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3〕34号文下发以后,我省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因税务登记证副本所盖认定章
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一致,在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时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始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 .请各县税务局按照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 式样、规格迅速安排刻制。
并对己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重新加盖统一的认定章 .认定章 应加盖在原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同时对原加盖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章 沿对角线划“×”
以示作废。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