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不包括以收购废旧物资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