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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税明电〔1994〕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23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56号《关于委托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报》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关于明确接受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对专用发票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已收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包括中文版、中英文版及电脑发票,均要全部开箱,逐箱清点数量。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箱抽查10本,检查有无转发的两个文件中列举的质量问题。

2、各地要组织一定力量进行验收,工作要做细。检查时,要注意安全,保证专用发票的完好无损。

3、验收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一并于5月15日前以明传电报省局征管处。

4、对这次未抽查质量的专用发票要在向纳税人发售时,当面逐本逐份检查,凡有数量、质量问题的,也应封存并造表逐级上报省局听侯处理。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接收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函(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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