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