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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26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属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4〕财预字第042号《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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