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属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4〕财预字第042号《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