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99号《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