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5号《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