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文中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征税;对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理业”征税;对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租赁业”征税。
2、对境外演出团体的雇员及临时聘请的演员、运动员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