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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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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新税制运行近四个月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产品征税问题:

1、集资机组征税问题据了解,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厂近年来新增的机组中,有一部分系中央与省共同投资,从九三年起,对这部分机组属省投资的部分单独核算,属中央投资的部分并入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列入省电力公司报表。为了便于税款的计算征收,经研究,对这部分集资机组即:既有中央投资又有省内投资的集资机组,在征税时可按现行核算办法,对属于省里投资的机组部分,由当地税务部门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依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就地征收入库;对中央投资的机组部分,按电力产品的征税规定,在当地予征税款,然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

2、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关于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可比照国税流发[1994]64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的“试生产的电厂”征税办法执行。

3、关于对电管站征科问题:关于电管站征税问题,可按其机构的归属核算情况确定,如果电管站系电业局(供电避)下属机构,并与电业局统一核算,在征税时可按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电管站系非电力部门机构并独立核算,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力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理论,每度电加收0.01元至0.025元的维护管理费,将收取的电费收入按规定上交电业局(供电局),维护管理费做为电管站的收入,对其收取的这部分维护管理费应按“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削价处理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问题:商品削价处理后,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关于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对一些企业购料集中以及因季节性生产等原因造成企业购料不均衡,从而导致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个别地市要求核定征收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办法,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规范化的办法计算增值税。因此,对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应按统一规定执行,其计税办法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问题: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维修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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