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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纳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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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发〔1994〕25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制度。涉外税务部门及负责涉外税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每人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3户,“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号下发的样张相同),每人每月传递3份。

二、按照晋税征发〔1994〕16号文对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在5月10日-5月20日,集中对本地区所有外资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统计分析: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三、各地要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外税部门检查力量不足时,可经主管领导批准,抽调内税人员予以协助。各地外税部门要主动配合,切实做好专用发票的交叉互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涉外税处。

四、检查结束后,于5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征管处下发的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统计表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处,对已经进行专项检查的税务部门,按上述要求,于5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齐。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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