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