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之规定,因我省尚未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故暂不执行,其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全额征税。
二、“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具体申报期限”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两处属于同一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
三、“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