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