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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21
【字体: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关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对这部分单位和个人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通知》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精神,我省规定:对切面(即压面条 )、馄钝皮、饺子皮等以粮食为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可以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挂面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副食品,则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除省局列举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粮食复制品外,各地认为还需增列的,请上报省局。待研究后再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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