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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23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另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退税申报时要严格把好审核关,上报时要逐户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申请表各地自行印制)以及基层意见。

二、各地在接到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三、各地、市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以便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关于营业税的退税问题,待省政府另行下文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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