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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改变交通运输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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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3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渡运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统称运输票),一律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统一向用户发售、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运输票的印制

运输票的格式内容,见所附票样,由省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运输票的联次,均在原票的基础上增加一联税款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原始凭证。运输票的发票联为白底棕字,税款抵扣联为白底绿字,其他各联均为白底黑字。

运输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并使用大红色莹光油墨套印主管的省级税务局监制章。

运输票按地、市编号码,号码前印地、市简称。

二、运输票的领发

运输票实行逐级购领的办法。由地市税务局向省税务局购领,县市税务局向地市税务局购领,最后由县市税务局直接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

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运输票时,应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证》和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发票申请表》等,按规定办理购票事宜。

对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纳税观念淡薄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不供应发票,其需用发票时,可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三、旧运输票的处理

考虑到目前各地旧票库存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各地现存旧的运输票,采取加盖查验章的办法,过渡使用。加盖查验章的旧运输票,可继续使用。

交通运管部门库存的旧票,应于6月20日前清点造册。移交给税务机关。属于省运管局的,交省税务局;属于地市运管处的,交地市税务局;县(市)运管站及各运管所的,集中交县(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发售后,按旧票原进价向运管部门支付票款。

各运管部门交回以及税务机关库存的旧运输票,集中由县(市)税务局在发票联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益发票查验章。发票查验章由省税务局制定格式(式样附后),县(市)税务局刻制。

持有旧运输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均须在6月20日前持旧票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发票查验章。

加盖发票查验章的旧运输票的发票联,是合法的会计核算和抵扣税款的凭证。从7月1日起,未加盖发票查验章的旧运输票(外省除外),一律不允许作为报销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7月1日前开出、7月1日后收到的旧票,应由开票单位或个人换开为新票。

四、各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运输票的购、销、用、存等各环节的工作,严格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各地接文后,将全年所需各种运输票的数量上报省税务局,以便安排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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