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屠宰税的征收按照省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业以晋税地发〔1994〕11号文印发《山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因财政部尚未公布实施细则暂不征收;
三、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申报表均使用内税的纳税申报表。
希望各级涉外税收业务部门加强与内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配合,确实抓紧对“三资”企业开征地方各税的补征入库,做好涉外税收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
1、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