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外函发〔1994〕27号《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分管涉外税收工作的科室及人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报表报送日期,提前五天上报省局涉外税处(不包括在途天数),因一九九四年一季度报送期已过,可推迟到六月二十日前报送。
二、季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考虑到一、二季度报送时间偏紧,各地可将随文下发的表式复印后填列上报。
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填表及说明要求,认真负责地指定专人填报,并随表附送详细的收入情况分析。为使统计报表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的要求,省局将对各地市季报表的上报时间,各项指标填列是否正确、齐全及收入情况分析进行考核,年终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