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