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科研单位”范围按是否列入各级政府科委序列掌握。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1994〕财税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