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关于城镇公用农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