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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大同皮毛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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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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