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税务局:
接省外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60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皮毛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厂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