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4〕晋外经贸进出口字第354号通知,外经贸部业已同意大同水泥厂、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所属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