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 〔19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