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