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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太原市煤炭气化总公司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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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084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局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同时,鉴于该公司在多次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情况,为严格出口退税管理,必须对该公司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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