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