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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01
【字体: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金融、保险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4〕98号晋国税所字〔1994〕1号晋地税所字〔1994〕1号《关于下发我省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内险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由省分公司按季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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