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金融、保险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4〕98号、晋国税所字〔1994〕1号、晋地税所字〔1994〕1号《关于下发我省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内险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由省分公司按季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