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用具体提取和使用办法严格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农银发字〔1992〕16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