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已以〔1994〕晋财预字第73号予以转发。
二、退营业税由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国库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原入库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