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在九五年底前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因此各地已征了增值税的,应退还给企业。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