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税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