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行税流发〔1994〕70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4〕462号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区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