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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上半年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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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款的规定,省局决定对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并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水单问题,省局业以晋税进发〔1994〕11号通知执行在案,应按申报退税时的退税资料编号顺序及货物名称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汇总,以便备查。

二、对一九九四年上半年的出口货物结汇水单,各出口企业应于九月十日前整理完毕,并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清查核实,对有问题的出口货物结汇水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深入企业进行核查落实。

三、今后结汇水单的装订整理工作,应做为出口企业的一项日常工作,要随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要对企业上一年度已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水单而没有提供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四、为了搞好出口货物结汇水单的的清查核实工作,今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时,应将即期结汇的出口货物与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分别填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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